9块9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属于怎么违法行为?
9块9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属于怎么违法行为?
一、掺假行为的违法性质
1.以次充好
涉事商家将土渣、木屑等非食品原料混入茶包,并标注“养生茶”进行销售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所指的“以次充好”行为。此类行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,严重违反产品质量基本规范。
2.虚假宣传
商家在电商平台宣称产品具有养生功效,但实际成分与宣传内容完全不符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关于“虚假广告”的认定标准。此类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3.危害食品安全
掺杂非食品原料的茶包可能携带重金属、微生物等有害物质,长期饮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,此类行为属于“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”的严重违法行为。
二、监管责任与漏洞
1.电商平台监管缺失
部分商家通过“短期暴利+频繁关店”模式规避监管,反映出电商平台在商家资质审核、商品质量抽检等方面存在漏洞。根据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三十八条,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的,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2.生产源头失控
涉事厂家坦言“低价就是造假”,暴露出部分生产者缺乏基本质量安全意识。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条,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,但部分厂家为追求利润而无视法律底线。
3.监管执法难度大
商家通过更换店铺名称、平台等方式逃避处罚,凸显了跨区域、跨平台监管的复杂性。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九条,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跨部门协作,建立长效监管机制。
三、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
1.行政处罚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,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,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
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,以次充好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,虚假宣传的,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
2.刑事责任
若掺假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,可能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“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”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“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”,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3.民事赔偿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,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“退一赔三”的民事责任;若造成人身伤害,还可主张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赔偿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: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: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,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:禁止以次充好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:以次充好的,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:禁止虚假广告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: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,应承担“退一赔三”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: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9块9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会受到什么处罚?
9块9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,若造成严重后果,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以下为具体分析:
一、行政处罚
1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,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。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明显属于掺假掺杂行为,违反了这一规定。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,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,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
2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
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禁止以次充好行为。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,以非食品原料冒充食品原料,构成以次充好。根据该法第五十条,以次充好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
3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
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,应承担“退一赔三”责任。养生茶包掺土掺木渣,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,构成欺诈行为,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这一责任。
二、刑事责任
若掺假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,可能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“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”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“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”。根据刑法规定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: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: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,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:禁止以次充好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:以次充好的,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: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,应承担“退一赔三”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: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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